“反正我已经咨询过砖家了,人家很明确地告诉我,我这就不是什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东强脖子上青筋暴起,脸红得像熟透的番茄,扯着嗓子大声辩解道,那模样仿佛在向全世界宣告他认定的 “真理”。
“单纯只是‘高空抛物罪’。”
“而且并没有真正砸到人,判刑的话,拘役,然后罚点钱就完事儿了。”
“什么四年有期徒刑这简直就是在危言耸听!”
李东强大声地辩解着。
而身旁,张伟已经是满脸的生无可恋了。
微微低下头,用手轻轻揉着太阳穴,眉头紧紧皱成了一个 “川” 字,心中暗自叫苦。
这蠢货
在看守所里咨询“砖家”?
咋想的啊。
你说你,放着正儿八经的律师你不问,不听。
居然在看守所里咨询所谓的砖家。
也不想想,正常懂法的人,能进看守所里?都进看守所了,能是什么正经人?
张伟内心哀叹一声。
自己究竟是造了什么孽啊,怎么最近老是碰到傻逼当事人呢
法庭上,庄严而略显压抑的氛围中,其他人的表情也是变得非常怪异。
一个个就跟看傻子一样看着李东强。
听听,人言否?
居然拿看守所里一个不明所以的人的话,当真理,还拿到法庭上来说事儿。
这人的脑壳里,怕装的都是浆糊吧?
陈忠汉嘴角小幅度地抽动了两下,拿起法槌。
“咚”的一声。
接着道:“好,鉴于被告人不承认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次法庭调查就围绕此罪名是否成立,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现在开始吧。原告律师,是否有证据要出示?”
“有!”
罗大状直接站起身,动作干脆利落,他整理了一下身上笔挺的西装,眼神坚定,开始出示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案发时从天而降的啤酒瓶和花盆碎片,以及附带的现场照片和监控视频片段,可以证实,该啤酒瓶和花盆从高处坠落,并且差点砸到我方当事人”
“第二份证据,是指纹对比结果,对比的是啤酒瓶和花盆上提取到的指纹,与被告人的指纹,结果显示,高度重合,可以证明,啤酒瓶和花盆就是被告人抛出的”
“第三份证据,是被告人在康华街道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做的口供,以及他亲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已经承认从27楼向下抛掷啤酒瓶和花盆”
“第四份证据”
“第五份证据”
罗大状一连列举多份证据,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指纹对比结果。
再加上其他的一些辅助证据。
共同构成了一份完美无缺的证据链。
陈忠汉缓缓点头,向着被告人席位询问道:“辩方律师,要质证吗?”
张伟摇摇头,道:“辩护人不予质证。”
还是那句话,证据完美,完全没有可质证的角度。
而且,张伟本身定好的诉讼策略,就是罪轻辩护,是在认罪的基础上,争取减刑。
所以本身也不需要质证。
当然
在这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意外,那就是李东强竟然傻逼呵呵地否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下子打乱了张伟的所有部署。
这也让本就不乐观的情况,更加的雪上加霜。
陈忠汉接着道:“好,既然辩护人不予质证,那么现在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双方主要围绕是否成立罪名,以及情节轻重展开辩论。”
“被告方,你们可以先发言。”
张伟沉默。
本来这时候,应该是他起身说话,宣读辩护词了。
可谁让李东强自作主张,自作聪明,把情况搞得一塌糊涂,张伟的部署完全被打乱。
他干脆也就撒手不管了。
谁弄出来的烂摊子,谁自己负责。
李东强直接站起身说道:“我那个啥,看守所里那位砖家跟我说了,我这种情况,确实是不符合那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有两点。”
“第一,我根本不知道恰好那个时候,林北他会从楼底下经过,啤酒瓶和花盆差点砸到他,完全是个巧合,我不是专门冲着砸他去的。”
“第二,我也不是故意把啤酒瓶和花盆扔下楼的,这完全是个意外,是我不小心的。”
“所以,我这种情况,就是很简单的高空抛物罪,这个我没什么好说的,直接就承认了。”
“但绝对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东强说得很自信。
显然,他对看守所那位高人,非常信任。
而且觉得对方给他支的招也是非常的高明。
李东强被起诉的罪名,有两个:
高空抛物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个罪名中,高空抛物罪的性质和量刑,显然是远远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前者量刑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后者,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两者对比,差距悬殊。
单纯做罪轻辩护,在三年起步的基础上去辩护,就算争取到一些减刑,又能减多少?
减个半年?
坐牢时长两年半
同样也是非常的煎熬。
可若是,直接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给辩没了,只剩下一个“高空抛物罪”的话,判刑最严重,也才一年而已
简直一个天一个地。
张伟的诉讼策略,是认下两个罪名,然后争取减刑。
而看守所高人的妙计则是,避重就轻,认下“高空抛物罪”,否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东强一番对比之后,觉得还是看守所高人更靠谱。
果断听他的。
于是,就有了这么一番睿智的表现。
李东强以为自己说的这些非常能站得住脚,然而,他话音刚落,便遭到罗大状的凌厉反驳。
“反对!”
“被告人说自己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缺乏依据。”
罗大状站起身,话语铿锵有力。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其中的‘责任形式’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成立罪名。”
“被告人方才说,他并不知道当时我方当事人会从楼下经过。”
“但是!”
“被告人在左岸香泉居住时长两年半,他应当意识到,楼下大概率会有其他居民经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特定人物作为危害对象,只要当时楼下有可能会有人经过,那么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