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熊随心 作品

第57章 天不生我周文...刑来?!

张伟的声音平静无波,仿佛只是在陈述一个既定的事实。

他继续说道:“针对第二项刑事控诉,非法拘禁罪。”

“我方认为,被告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张伟微微侧身,目光如炬,直刺周文。

“并且,请法庭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6号,已于今年明确指出:通过电子追踪设备结合心理威慑手段,足以实质性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言一出,周文脸上的血色“唰”地一下褪去大半!

指导案例146号?!

还有这玩意?

天可见怜啊!我就一打商业案出身的律师,本来就不擅长刑法!

你他妈还给我上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他明明查过非法拘禁的构成,传统观点里,gps脚环这种,只要有合同约定,很难认定为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怎么就刚刚好在今年出了这个指导案例,莫非还有高手?

难道天不生我周文?

刑来.....?!

张伟却根本不给周文喘息之机,声音陡然拔高:

“证据有二!”

“第一,被害人李萌佩戴的gps脚环后台数据!我们已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并与移动运营商的基站记录进行双重验证!其记录了李萌每时每刻的精确位置!”

“第二,谜魇剧场的排班表,以及我方证人,前台主管刘芳女士可以再次证实,被害人李萌,在多个深夜凌晨,被强制要求前往指定地点执行所谓的‘赎罪任务’!”

“试问,一个被24小时监控位置,深夜被强制要求‘执行任务’的员工,她的人身自由在哪里?!”

周文的额角,已经渗出了细密的汗珠。

他张了张嘴,想反驳,却发现张伟的逻辑链条如此紧密,引用的案例又如此精准,让他一时间竟找不到突破口!

陈某更是脸色铁青,阴狠地眼神不断地扫向刘芳二人。

回去后玩不死你们两个!

他到现在还以为他还能回去,毕竟再怎么说李萌都是自杀的!

充其量也就赔一笔钱罢了!

小钱!!!

张伟深吸一口气,语调再次一转,更为凌厉。

“第三项刑事控诉,故意伤害罪!”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25最新版,已明确增补条款,其标准编码6.3.2b指出:‘因长期精神压迫、心理虐待导致被害人出现器质性脑损伤或严重精神障碍,如重度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视同重伤二级!’”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新型伤害案件的指导指引》第八条明确:若行为人通过系统性的心理操控、精神压制,导致被害人产生自残行为,或诱发、加重其器质性疾病,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可参照故意伤害罪立案追责!”

周文听到这里,身体几不可察地晃了一下。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检的指导指引?

张伟,你他妈从哪个犄角旮旯挖出来的偏门文件!

这都能关联上?

周文的额头已经开始冒汗。

“证据!”张伟随意地扫视了一眼周文和陈某,随后继续说道:

“被害人李萌生前在本市三甲医院精神科就诊的全套病历!以及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补充鉴定报告!明确诊断为:重度抑郁症伴随严重焦虑发作,其大脑部分区域已检测到因长期应激导致的器质性改变迹象!”

“这些,难道不是伤害吗?!”

被告席上的陈某,呼吸陡然粗重起来,眼中闪过一丝慌乱。

槽!!!

故意伤害罪一听就是要进去的罪!

他将目光移至一旁的周文身上,周文也察觉到陈某的不安,轻声安抚他.

一切有我!你只管放心!

不然还能怎么样?难道说:我也无能为力,你准备准备进去吃国家饭?

张伟继续说道:“第四项,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其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25〕3号文件明确指出:‘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在特定情境下的心理依赖、信息不对等或角色扮演形成的服从关系,通过精神控制、威胁、惩罚等手段,迫使劳动者从事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严重违背其意愿、或具有人格侮辱性质的劳动,即使支付了报酬,亦可认定为强迫劳动!’”

“此外,《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经文旅部门特批的特殊演艺行业并保障足够轮休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劳动者于每日凌晨0点至6点间持续工作!”

陈某不屑地冷哼一声,雕虫小技!

三江律所的合伙人周律都说没事了,你一个跳梁小丑还真能把我送进去?!

而一边的周文却正好相反,他的手已经开始颤抖了,张伟目前控诉的四项刑诉诉求他一个也没法子!

他暗自瞥了一眼冷笑的陈某,默哀道:哥们!下辈子注意点!

张伟举起一份文件:“证据!”

“被害人李萌与被告陈某的‘绿泡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大量被告以‘剧本升级’、‘角色命运’、‘惩罚机制’为名,强制要求被害人执行各种任务的语音和文字!”

“其中明确提及,若不服从,将面临‘剧本重置’、‘积分清零’乃至‘行业封杀’等威胁!”

“这难道不是强迫?!”

直播间内,弹幕早已炸裂!

“卧槽!卧槽!卧槽!张律师牛逼!!!”

“这法律条款挖得也太深了吧!被告律师脸都绿了!”

“杀疯了!大佬今天是要把被告律师按在地上摩擦啊!”

张伟的声音没有丝毫停顿:

“第五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行踪轨迹、生物识别信息等,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且该同意不得与其他授权,如劳动合同,捆绑获取!”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脸识别及其他生物数据采集技术应用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引》第八条,已于今年一月生效,其中明确:‘强制或变相强制员工佩戴具有个人信息采集功能的智能设备,未经单独、明确、可撤销授权,并超出合理管理必要的,一律视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